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90号)文件精神,现就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1所列药品价格为仿制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卡铂、顺铂和亚叶酸钙三个品种水针与粉针之间,及备注栏中标注说明的有关规格,暂不按差比价规则执行。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一步研究后重新公布其价格。
二、附表2所列药品价格,为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备注栏中标注说明的有关规格,其价格暂不按差比价规则执行。美国百时美施贵宝公司和澳大利亚科鼎有限公司生产的紫杉醇,暂给予单独定价资格。正式最高零售价格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
三、附表1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2中未列的规格,各有关企业应于6月20日前向我局申报核价资料,我局将于6月底以前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我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附表1、2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
五、我局将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将采取措施降低这部分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原研制和单独定价药品,其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六、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6年6月12日起执行。
附表1:部分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2:部分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六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