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完善医疗价格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进行修订完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各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和跟踪督查工作,确保本次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完善工作平稳实施。
各地贯彻执行情况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反馈。
本通知自2009年7月20 日起执行。
附件:一、修订完善医疗服务价格表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三、新增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表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