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市直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医〔2016〕106号)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医疗机构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价格调整前一周应将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在医疗机构内显著位置公布,同时向市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局报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表后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港市物价局 贵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