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文件精神,现将260种药品的补充剂型规格印发给你们,并请转发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企业,于2007年6月15日起执行。
一、此次公布的260种药品的补充规格剂型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各级医疗机构和经营企业必须按照执行。凡是现行零售价格高于国家规定价格的必须降下来,低于国家规定价格的一律不得提高。其它剂型规格的药品,各生产企业和零售单位不得自行作价销售,必须报我委下达价格后方可销售。
二、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零售包装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
三、在药品招标采购中高于本次公布价格的,按本次公布价格执行;低于本次公布价格的,按经批准后的中标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改价格[2007]75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083号)文件要求,取消发改价格[2007]751号中规定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和复方谷氨酰胺颗粒剂的价格,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市场实际情况制定临时价格。阿司匹林缓释片部分规格品己转为非处方药,列入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取消阿司匹林缓释片价格。发改价格[2007]751号附表一中西吡氯铵剂型应为“含片”,附表二中异丙托溴铵吸入用溶液剂规格应为“250ug:2ml*10”。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正常经营和合理使用降价药品,同时要加强对本次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各地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商价处)报告。
附件:260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七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