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19〕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区分甲类、乙类。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乙类药品根据基金负担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二、乙类药品参保人员个人先自行支付10%,余额再按普通门诊、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和住院的规定比例报销。
三、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支付标准包括了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
四、按照省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基金负担能力,国家谈判药品先行自付比例确定为20%。参保人员使用谈判药品,按确定的先行自付比例自付后,再按乙类药品支付。
五、对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始使用未能成功续约药品的参保患者,实行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医保基金继续按原有政策规定支付,定点医药机构需做好临床用药的替代衔接,保障参保患者用药连续性。
六、对适用于门诊治疗、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可按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的现有政策执行。
七、谈判药品中的抗癌药和罕见病用药继续实行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机制。
八、对定点医疗机构合理使用谈判药中的抗癌药品费用实行单独核算,合理使用其他谈判药品发生的合规费用将在年终清算时给予合理补偿。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保障谈判药品的配备和使用。
以前凡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孝感市医疗保障局 孝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