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卫健委,市医保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转诊行为,提高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便捷度,保障参保人员得到有效治疗,按照《安徽省医保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103号)、《马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等规定要求,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诊基本条件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转诊备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马鞍山市具有异地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后,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马鞍山市具有转诊权限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附件1);
(二)马鞍山市定点医疗机构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
二、转诊备案手续办理流程
办理异地就医转诊备案手续,先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填写《马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表》(附件2),科室主任签字确认,再经所在医疗机构医保办登记备案上传,医保经办机构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急救或节假日无法完成转诊手续的,可先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诊治,但须在5个工作日内到转出医疗机构补办转诊备案手续。
三、待遇标准与结算
(一)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患者,可直接在就医地联网结算,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参保地(我市)待遇政策;在就医地非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或因结算网络系统、就诊凭证等故障导致无法直接结算的,相关医疗费用可先个人垫付再回参保地零星报销,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执行参保地医保目录和待遇政策。
(二)已办理异地就医转诊备案的参保职工(含在异地突发急诊急症转住院),在省内备案地住院结算的个人先行支付本次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的5%,在省外备案地住院结算的个人先行支付本次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的10%;不符合转诊条件、已自行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职工,在省内备案地住院结算的个人先行支付本次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的15%,在省外备案地结算的个人先行支付本次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的20%,报销比例及待遇政策仍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
(三)城乡居民异地就医待遇仍按《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马政办〔2019〕11号)规定执行。
四、加强监督管理
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依据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和服务协议,加强对转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将转诊制度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及考核,确保基金安全。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定期对拥有转诊权限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对转诊制度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将通报当地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伪造虚假转诊备案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财物、与患者串通、伪造转诊证明材料的。
附件:1.马鞍山市具有转诊权限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2.马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表
马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2月20日
附件1
马鞍山市具有转诊权限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
定点医疗机构
|
市域外转诊权限
|
|
三级
|
市人民医院
|
除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的其他疾病
|
|
德驭医疗马鞍山总医院
|
除传染性疾病的其他疾病
|
|
市妇幼保健院
|
限妇科、儿科、外科(仅限甲乳外科)疾病
|
|
十七冶医院
|
除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的其他疾病
|
|
市中医医院
|
除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肿瘤放疗、儿科疾病的其他需行中医治疗的疾病
|
|
和县人民医院
|
不限制
|
|
二级
|
市传染病医院
|
限病毒性肝炎、结核病等传染性疾病以及精神类疾病
|
|
含山县人民医院
|
除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的其他疾病
|
|
含山县中医医院
|
除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的其他疾病
|
|
和县中医院
|
除精神疾病的其他疾病
|
|
当涂县人民医院
|
除精神疾病的其他疾病
|
|
马鞍山八十六医院
|
除儿科疾病及其它需行中医治疗的疾病
|
|
备注
|
-
本市已有定点医疗机构设置专科常规开展相关疾病诊疗的,未设置专科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申请转诊;
-
非本专业诊治范围或转外市诊治目的与本专业无关的,不得申请转诊。
|
附件2
马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表
|
姓名
|
|
性别
|
|
身份证号码
|
|
|
转诊类型
|
① 普通门诊 ②规定病种门诊 ③住院
|
|
转诊目的
|
① 转外门诊诊治 ②转外住院诊治
|
|
转诊原因
|
① 现有医疗技术无法诊治 ②参保人员(家属)要求 ③外购药
|
|
转诊科室
|
|
疾病诊断
|
|
|
转往医疗机构名称
|
|
|
病情简述
|
主要病情:
申请医师(签章) 年 月 日
|
|
科室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申请人意见
|
参保人员(家属)签名: 年 月 日
|
|
医保办登记
备案上传信息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1.本表一式两份,参保人员和转诊医疗机构各一份,医疗机构收存的一份报医保经办机构存档备查;
-
转诊原因选②③的不享受转诊待遇。
|
转诊须知:
一、门诊或住院转诊原则上转往市外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住院或市内、市外医疗机构门诊诊治。
二、本表由转诊医疗机构专业科室或相关专业科室执业医师填写,经科室签署意见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由该医疗机构医保办登记备案上传信息后即可。
三、转外住院期间因疾病诊治需要再转往就医地其他医疗机构诊治的,可直接到有关医疗机构诊治,无须回本市统筹区内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但需在市外转出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四、已办理了市外转诊手续,并持有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可以到市外就诊医疗机构直接就医划卡结算,按规定实时享受医保待遇。无法划卡结算的,现金结算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门诊提交材料:有效身份证件、门诊病历、医院收费票据、门急诊费用清单、处方底方;住院提交材料:有效身份证件、医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记录。
五、咨询电话:市本级:12345、含山县居民:0555-4214820、含山县职工:0555-4326516、和县:0555-2978815,0555-2569043、当涂县:0555-6798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