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税务局、民政局、卫健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各功能区医保工作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的决策部署,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进一步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江苏医惠保1号”宣传推广工作通知如下:
一、多措并举,提升“江苏医惠保1号”知晓度
医保部门要以“15分钟医保服务圈”示范点为载体,通过建立完善“参保提醒服务”、“致参保人员一封信”等形式,联合商业保险机构深入基层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让参保群众了解“江苏医惠保1号”。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及服务场所要通过摆放宣传海报、产品资料折页、播放宣传视频等,持续扩大“江苏医惠保1号”的知晓度。
二、以点带面,扩大“江苏医惠保1号”宣传覆盖面
医保部门要会同民政局、卫健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农业农村局、教育局、国资委、总工会、残联、妇联、慈善总会等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将相关群体纳入“江苏医惠保1号”覆盖范围,通过各种可行渠道,探索对部分特殊困难群体投保予以资助,减轻困难人员投保缴费负担。要大力推动“江苏医惠保1号”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两定”机构,引导群众自愿投保,让更多参保群众能够享受到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
三、积极引导,促进团体参保量质齐升
医保部门要协助商业保险机构对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各类单位,开展政策宣传,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团体投保“江苏医惠保1号”,推进实现投保“量”的提高和投保人员结构“质”的跃升。所需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也可以在集体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其中,企业承担的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的部分,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四、惠及于民,全面落实个账家庭共济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扬府规〔2022〕4号)精神,推进个人账户资金实现家庭成员共济使用。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通过“江苏医惠保1号”运营服务平台,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为其本人或其参加省内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购买“江苏医惠保1号”。
五、强化监管,加强“江苏医惠保1号”投赔规范
按照《保险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银保监、医疗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江苏医惠保1号”的宣传、承保、理赔、咨询、纠纷处理等行为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止恶性竞争。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扬州市民政局???扬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扬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扬州监管分局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