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宜府发〔2016〕19号)和《宜宾市2022年基本医疗保险总额控制实施细则》(宜医保办〔2022〕47号)文件精神,2022年基本医疗保险总额控制指标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以2022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增长水平为基础,按照确定的2022年总额基数,职工医保基金增长10%,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增长1%;以2022年5月统计报表中的参保人数为基准,对未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民生目标任务确保完成数的县(区)按差额50元/人的标准扣减,超额完成的县(区)按超额80元/人的标准调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2年度各县(区)基本医疗保险总额控制指标下达你们(附件1、2),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一般诊疗费按2021年额度增长1%(翠屏区567万,叙州区493万,南溪区533万,江安县147万,长宁县305万,高县155万,珙县187万,筠连县323万,兴文县218万,屏山县199万)。
二、重型精神疾病患者,按照相关部门“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应管尽管”要求,给予重型精神疾病患者医保基金充分保障(宜宾市第四人民医院医保基金报经市医保局批准后可在限额内调剂使用)。对各区县(含市本级)下达的精神病总额控制指标额度作为参考指标。
三、支持中医药事业、妇幼卫生事业发展;支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四、强化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评估、绩效考核及日常监管等结果运用,对情况较差、被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的机构可酌情缩减年度总额额度。
五、各县(区)医保局要商同级财政、卫健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充分听取定点医疗机构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于8月底前将总额控制指标下达至辖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
六、各县(区)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指标后15日内报市医保局备案。
特此通知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
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