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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关于转发《关于规范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 14: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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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现将《关于规范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医保函〔2020〕7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明确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条件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各区县医保部门在受理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时,不得将医药机构举办主体、经营性质、规模和等级作为定点的前置条件,与医保管理和基金使用无关的处罚不得与定点申请挂钩,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

二、优化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流程

各区县医保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全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日医保发〔2020〕48号)要求,对于医药机构定点申请即时受理,及时完成评估。对未能通过申请的,应

当在评估时限结束后告知其缘由和整改内容,以方便其再次申请。要做好宣传,充分利用医保定点申请“掌上办”小程序,方便医药机构申请。

调整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范围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调整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范围:

(一)在主城区域(山海路以南、上海路以北、沈海高速以东区域,下同)范围外,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东港区、岚山区、莒县、五莲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负责本行政区划内各类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和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受理、评估、公示、公布、备案。

(二)在主城区域范围内,市医保局与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范围,负责各类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和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受理、评估、公示、公布、备案。

1、定点住院医疗机构

市医保局负责管理市属公立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综合(中医)医疗机构、三级社会办专科医疗机构和重大招商引资医疗机构项目;其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别管理。

2、定点门诊医疗机构

按照行政审批权限原则,由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别管理,市医保局不再管理。

3、定点零售药店

按照属地管理权限原则,由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别管理,市医保局不再管理。

4、定点护理机构

定点护理机构的管理权限与其所属医疗机构的医保定点管理权限一致。

在主城区域范围内,市医保局与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按照时间逐步过渡,2021年1月起对新增定点医药机构按照以上要求进行协议管理,2021年3月底前完成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调整和交接。

各区县要按照新的协议管理范围进行管理,保证各项工作连续稳定开展。在协议管理权限范围如遇争议,可向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说明,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确定。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通过调查、抽查、现场监督、考核等多种方式,对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定点资格申报评估、执行医疗保障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日照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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