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组织人社局,各县(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市直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安宁疗护服务工作,不断完善我市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体系,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医保函〔2021〕22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安宁疗护医疗费用按床日付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宁疗护定点机构申请
安宁疗护定点机构须达到《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7 号)规定的基本建设标准,且取得卫健部门安宁疗护资质的综合医院或独立的安宁疗护中心。
具备条件,并有工作意愿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确定为安宁疗护定点机构。
二、安宁疗护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参保患者经三级医疗机构确诊(浦北县域可由浦北县人民医院认定),符合下列临床准入标准、由参保人和近亲属(或监护人)确认同意不再接受手术等创伤性治疗及放疗、化疗、靶向药物等治愈性治疗,同意按照安宁疗护实践指南等要求规范治疗的,经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准入安宁疗护住院治疗,其费用纳入安宁疗护住院医疗费用包干结算。
临床准入应同时具备以下标准:
(一)经医疗机构诊断为癌症晚期、终末期,无治愈希望、病情不断恶化;
(二)生存期预计≤6个月;
(三)伴明显预后不良因素:有恶性疼痛、呼吸困难、咯血、严重恶心呕吐、呕血、便血、胸水、腹水、四肢水肿、恶液质、肠梗阻、大小便失禁、睡眠或觉醒障碍、谵妄等任一严重的躯体症状;
(四)不进入重症监护病房,不进行特别护理,只行一般性护理和对症治疗的;
(五)患者本人和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承诺书。
三、结算办法
安宁疗护定点机构接收安宁疗护患者须入住安宁疗护病区,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按普通住院进行结算,其中个人自付费用由参保者负担,医保部门与定点机构结算医保基金支付费用时,采用按床日付费的方式结算基金支付费用。
根据安宁疗护机构向参保患者提供的安宁疗护服务天数确定床日支付标准,折算成每日点数,纳入DRG付费向安宁疗护机构支付费用。
具体结算细则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制定实施。
四、结算标准
综合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和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核定年度安宁疗护按床日标准和付费天数。床日标准费用包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和参保患者自付部分。
(一)结算项目
1.床位费。按照医保统筹支付标准结算床位费;
2.对症处理费用。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5 号)规范治疗,主要为药物、检查、处置等对症处理,包括:疼痛、消化系统症状、呼吸系统症状、泌尿生殖系统症状、心理学和神经病学症状、其他症状、姑息关怀领域的急症等;
3.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费用。
(二)床日标准
1.安宁疗护机构接收安宁疗护参保患者实行按床日费用标准结算。结合安宁疗护机构级别,安宁疗护床日费用结算标准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每人每日380元;二级医疗机构每人每日31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和安宁疗护中心为每人每日 220 元。
2.安宁疗护服务费用按床日费用标准结算,支付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90 天。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市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床日结算标准动态调整,每年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运行情况测算后提出意见报市医保局审定后实施。
五、管理要求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参保患者住院管理,严把入院标准,严禁挂床住院、随意延长住院天数;严禁通过外购处方、门诊处方、门诊检查等方式转嫁按床日付费的患者医药费用,增加患者负担。做好安宁疗护参保患者知情同意书、病案等资料管理,规范安宁疗护参保患者治疗。
(二)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安宁疗护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加强和完善协议管理。加强安宁疗护机构收治患者进入条件、诊疗行为和在院管理的监督检查,参保患者中途退出安宁疗护的,退出前发生的费用按照安宁疗护按平均床日费用结算,退出后转为普通住院的,按照一次新的住院进行结算。再次选择安宁疗护的,统筹基金结算时间累计计算。
六、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实施,试行1年。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