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发改局、卫计局、人社局:
你市《关于调整洪湖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请示》(洪发改文〔2015〕62号)收悉。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61号)、《省物价局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鄂价农医〔2015〕1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对你市经本级政府批准,上报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进行了复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你市实施综合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销售除中药饮片外的所有药品,取消加成政策,一律实行按进价“零差率”销售。
二、本着调价后医疗服务净收入与取消药品加成80%补偿总量相持平的原则,原则上同意你市提出的价格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详见附件。价格调整增加的医疗服务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本次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及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基础上进行,价格调整范围内的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和说明不变,不得修改和调整。
四、表列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
五、未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非综合改革医院,仍按省物价局、卫生厅鄂价费〔2005〕24号、荆州市物价局、卫生局荆价费〔2006〕14号、荆州市物价局、卫生局荆价费〔2009〕149号文件规定执行。期间调整过价格的,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六、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从2015年10月30日起执行,市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调整从2015年12月15日起执行。价格调整实施后,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洪湖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
荆州市物价局 荆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