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血液病毒灭活价格问题的批复
浙价医〔2012〕276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血液病毒灭活
价格问题的批复
金华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血液病毒灭活价格问题的请示》(金价费管〔2012〕75号)悉。经商省卫生厅,现批复如下:
一、血液病毒灭活治疗的计价单位:以200ml全血或以200ml全血制备的成份血为1单位。
二、临床用血收费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6〕53号)文件规定执行。
血液病毒灭活收费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规定执行,即每200ml全血、每100毫升血浆及每单位成份血各按60元计价。
三、经灭活后的血液收费按血液费加上灭活治疗的费用合并计算。
浙江省物价局
201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