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定价药品定价办法》、《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我省有关规定,将妇乐颗粒等221种337个规格药品价格核定如附表一、二、三,同时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发改价格〔2006〕2559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二、三所列价格均为省定临时价格,待国家公布正式价格后按正式价格执行。此前以各种形式公布的表列药品价格与本《通知》规定价格不符的,均以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为准。表列药品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实际加价率不得超过15%,其中附表三所列抗种瘤药品的购进价格超过500元(含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二、附表所列大容量注射剂在价格上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小容量注射剂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按已公布同含量10ml以下注射剂统一价格执行;普通塑料袋、瓶包装的大容量注射剂以同容量规格的玻璃瓶为价格基础,按最高加1元执行、非PVC软袋或PP瓶包装的药品按最高加价4元执行。
三、本通知所列统一价格药品中,国家发改委(含原国家计委)及我局原已公布的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可继续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单位认真执行本通知规定,并于近期进行一次核查,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价格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五、现行中标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要降下来,低于本通知价格的不能提高。
本《通知》规定价格自2007年1月30日起执行。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