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药品价格政策,在实地调研、挂网公示和征求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五水头孢唑林等58种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五水头孢唑林等58种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具体详见附件。
二、凡在我区销售此次定价药品的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自2012年3月1日起一律按不高于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以前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凡高于本通知制定的价格,一律以本通知价格为准。
三、此次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继续向我委申报,我委将按照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请即转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附件:五水头孢唑林等58种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O一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