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 卫生局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实施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第二批)》的通知
即墨市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黄岛区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按照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中实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以下简称新版项目规范)的要求,我局根据试点县(市、区)公立医院的实际情况,从新版项目规范中筛选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制定了《青岛市实施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印发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是对《青岛市实施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青价费〔2012〕46号)的补充和修订,其中补充项目994项(不含子项目82项),修订项目10项(不含子项目1项)。项目收费要求仍按照青价费〔2012〕46号文件执行。
二、本通知中已包含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其对应的原项目价格停止执行;本通知中未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按照2005年版《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及2006年至2012年新增和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
三、本通知中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新农合支付范围及支付标准按本通知执行。
四、试点县(市、区)公立医院收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做好价格调整、报销联网和价格公示工作。试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青岛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五、本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试行。
附件:青岛市实施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第二批)
市物价局 市卫生局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14年2月8日
青岛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4年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