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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05年关于做好省级单位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6/27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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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为切实做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实施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7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目录》是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配套政策,事关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管理工作。

  二、《药品目录》乙类药品个人自理比例为5%;蛋白类制品(人血白蛋白、人丙种球蛋白)个人自理比例为10%,《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已有个人自理比例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并适当调整部分乙类药品个人自理比例:

  (一)西药部分编号为1061号的"腹膜透析液",个人不自理;

  (二)西药部分分类为16.3利尿降压药、16.4钙拮抗药、16.5β受体阻滞药、16.6作用于α受体的药物、16.7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16.9其它血管舒张药,8.5.1胰岛素、8.5.2.1磺酰脲类、8.5.2.2双胍类、8.5.2.3α-葡糖苷酶抑制药中,非限定支付的乙类药品个人自理比例为3%。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对《药品目录》内限定适应证的药品,应严格掌握适应证;确需使用抗肿瘤放疗或化疗的辅助用药、限定支付有疗程和品种数量规定的药品,应报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备案,不再审批。

  四、《药品目录》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有关单位要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应及时更新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药品目录》电子版的药品统一编号和药品通用名称,做好与商品名的对应工作,以及新旧《药品目录》切换前药品费用的清算工作,保证新旧《药品目录》平稳衔接。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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