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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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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参保条件和办法 |
1.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本市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男性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 (2)有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城镇常住户口; (3)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已办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应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已办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居住地所在辖区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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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
1.经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每月按缴费基数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委托邮政部门代收代缴。 2.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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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医疗保险待遇 |
1.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开始按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慢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按城镇退休人员标准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参保期间连续欠费2个月(含2个月)以内的,在补缴欠费后,可连续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不计算中断缴费年限。 (2)参保期间连续欠费2个月以上的,视同中断缴费,从第3个月起停止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并从中断缴费之月起计算中断缴费年限。 (3)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可将中断期间欠缴的保费补齐,并不计算中断缴费年限,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不补齐欠费的,按上述第(2)项规定计算中断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再次参保,缴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开始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3.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其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后,根据累计中断缴费年限,在上述四—(二)—1、2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慢性病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个人自付比例的基础上,相应增加其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诊紧急抢救、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和慢性疾病个人自付比例,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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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中断缴费年限 |
增加个人自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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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以内(含1年)的 1年至3年(含3年)的 3年至5年(含5年)的 5年以上的 |
5个百分点 10个百分点 15个百分点 20个百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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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男性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和视同缴年限,下同)满30年、女性满25年,并且实际缴费满10年的,其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按本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5.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男性缴费年限累计不满30年、女性不满25年的,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使缴费年限达到上述第4项规定。补缴办法为:以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领取本养老金手续时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费基数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且缴费数额按每年8%的比例递增。计算公式为:一次性缴费金额=缴费基数×6%×[(1+8%)n-1]/8%。其中: “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6%”为缴费比例; “8%”为每年缴费递增率; “n”为补缴费用年限(n=30年(男)或25年(女)—累计缴费年限) 6.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已达到上述第4项规定,或通过补缴达到上述第4项规,但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办法为:以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0%为缴费基数,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减少缴费基数的10%;减至缴费基数的100%,则不再缴纳。计算公式为:缴费金额=缴费基数×(1-10%×n)。其中: “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0%; “n”为实际缴费年限。 7.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在按下列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按本办法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1)缴费年限达到上述第4项规定的,可按上述第6项规定缴纳退休人员一性次基本医疗保险费; (2)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第4项规定的,按上述第5项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上述第6项规定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 (3)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和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时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8.随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而中断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续保)的,从续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时间续保的,在续保缴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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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相关规定 |
1.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参保后就业,用人单位按《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变更手续。 2.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办法参保的同时,可按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