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发改委(局)、物价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电[2010]214号)、《关于清理整顿新进医保目录药品涨价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0]240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对部分新进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和社会有反映的部分药品进行了调查,经研究决定制定(调整)安康欣胶囊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均按通用名制定(调整)价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药品生产经销单位销售的药品,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此次制定(调整)部分药品价格中未列的规格,需按规定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规定重新核定零售价格后方可销售。
三、招标采购的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低于政府规定零售指导价格的,不得上调;中标药品零售价格高于政府规定零售指导价格的,按零售指导价格执行。
四、此前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制定的上述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于本文件有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价格为准。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我局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适时对新调剂进入我省《医保目录》药品和原省定价目录药品进行重新复核和定价。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本通知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二〇一〇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制定(调整)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