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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正式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10〕28号

发布时间:2011/6/8 11: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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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正式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项目价格的通知  

闽价服〔201028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精神,省物价局、省卫生厅于2008年底印发了《关于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08]508号),制定了省级医疗机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下称《规范》)新项目政府指导价,共涉及新项目142项,自200921日起试行一年。鉴于试行期将满,经研究,正式核定其政府指导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试行期间各方面的反映情况,经调研、论证,对血栓弹力试验(TEG)(编码250203080)、降钙素原检测(荧光定量法)(编码250310054)以及B型钠尿肽(BNP)测定(干免疫荧光定量法)(编码250306012)等三个项目政府指导价做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价格详见黑体字),其他项目维持原政府指导价不变(具体详见附件)。

  二、本通知所核定的价格,为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最高指导价格,各有关医疗机构可以下浮确定本医疗机构的具体执行价格,但不得上浮。

  三、各设区市可根据《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闽价[2004]237号)的有关规定,正式核定附件中所列项目在当地的最高指导价格。省卫生厅将按本通知规定对《福建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数据库编码》的相应内容作调整,各医疗机构在福建卫生网站网上下载栏目中的医疗服务价格库栏下载并对收费信息系统进行相应改造。

  四、本通知自201021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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