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维护广大群众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电〔2010〕214号)及相关规定,我省于2010年7月起分期分批对已公布价格的政府定价药品组织开展了价格复核工作。现将经专家论证及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第二批复核的中成药品及拟废止或失效的药品价格进行公示。
一、药品价格复核原则和方法
本次药品价格复核的范围主要为OTC以及国家尚未定价而省物价局已公布过的药品。定价原则及代表品遴选方法参照国家药品价格复核原则,结合我省实施的药品价格"三控"管理政策,以及综合考虑药品的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等因素制定。同时,为切实降低虚高药品价格、鼓励优质廉价药生产使用、减轻广大群众费用负担,按照"有升有降有维持"的原则,实行区别价格政策,对日治疗费用3元及以下的廉价药品价格予以适当扶持。具体作价依据药品平均备案供货价格(或企业申报复核的发票价格)、调查的出厂价格、口岸价格、中标价格四个环节的数据,分别测算各环节零售价格,并按照该四个环节价格平均值拟定代表品的最高零售价。非代表剂型规格品价格则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
二、公示的主要内容
此次公示内容主要为拟公布的正柴胡饮颗粒等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1)、拟废止或失效的药品价格(见附件2)以及需提供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或出厂价格调查审核报告的药品品种(见附件3)。
(一)附件2为拟废止或失效的药品价格表。主要为广东省物价局以往公布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几类中成药:一是原药品注册信息发生动态变化及剂型规格品用法用量现无法查询的;二是按有关规定需重新规范药品名称、剂型等标识的;三是未按规定提交成本和价格调查审核报告或未进行专项调查的;四是原按多包装定价改为单剂量公布价格的;五是调查数据不够充分或原公布价格信息有误的;六是未列入《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2011年版)》的。上述药品按照省府法制办《关于开展涉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48号)的规定,公示后将停止执行。
(二)附件3为需提供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和出厂价格调查审核报告的药品品种(其中,属于我省生产的产品由广东省物价局进行成本和出厂价格调查),届时将重新审定价格。请所列品种涉及的生产企业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直接寄到广东省物价局公益事业价格管理处。
本次公示期从11月22日起至11月28日止。社会各界如有异议,请直接在广东省医药价格监管服务平台实名反映,并将书面意见于公示截止日前反馈广东省物价局。
附件:1.正柴胡饮颗粒等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公示表
2.拟废止或失效的药品价格表
3.需提供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和出厂价格调查审核报告的药品品种
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