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价格政策和《药品差比价规则》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部分药品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和部分基药增补剂型规格零售指导价格(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时,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二、上述药品价格一律按本次制定的价格执行,此前公布的价格同时废止。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加强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部分药品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2.部分基药增补剂型规格零售指导价格表
20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