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精神,我局对国家基本药物增补剂型规格的价格进行了核定,现予以公布(详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附表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由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
三、附表中仍未列入的基本药物的其他剂型或规格品(剂型仅指国家基本药物规定的剂型),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可继续向我局申报核价资料,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公布我省零售指导价格。在我局未核定其零售指导价格前,不得按原定价格销售。
四、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局,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6日起执行。
附表:国家基本药物补充剂型规格零售指导价格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