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发改商价字[2008]567号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有关药品价格政策规定,并广泛征求生产经营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甲苯咪唑等414种省定价非处方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表一、表二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最高零售价格。表一中备注栏注明企业的药品价格为原研制,专利及单独定价药品企业执行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二中备注栏注明企业的药品价格为优质优价企业执行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二、表一、表二所列品种未列的剂型规格,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在5月31日之前向我委商价处重新核定价格,5月31日后原有价格一律废止。
三、各医疗机构在招标采购表一、二中药品时,凡中标后的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仍按中标价后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要及时报告,以便我委及时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及附表所列价格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表一.江西省非处方药品(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表二.江西省非处方药品(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