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6〕2989号通知精神和药品差比价规则,现将精氨酸等354种补充规格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核如附表,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大容量注射剂在价格上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小容量注射剂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按已公布同含量10ml以下注射剂统一价格执行;普通塑料袋、瓶包装的大容量注射剂以
同容量规格的玻璃瓶为价格基础,按最高加1元执行、非PVC软袋或PP瓶包装的药品按最高加价4元执行。
二、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零售包装单位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
三、附表仍未列全的剂型或规格的药品各有关单位要继续按要求上报省物价局重新审定价格(非医保剂型非处方药除外),原定价格一律停止执行。
四、鹿瓜多肽粉针剂因生产工艺过程复杂,不适合按差比价规则核定价格,我局原定鹿瓜多肽粉针剂最高零售价撤销。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最迟不得超过2007年3月1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二OO七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