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根据《第一批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试行)》招标、采购和配送的安排,列入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品种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使用,现将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品种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统筹地区,使用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药品,属省药品目录内甲类药品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属省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的,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时,给予单独编码(在原电子编码的末位加"g"),参照甲类药品支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理比例(具体品种请登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zjhrss.gov.cn下载)。属国家2009版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的,待省新版药品目录实施后一并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和我厅联系。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