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将丙泊酚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予以公布(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这次公布的价格。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在集中采购周期内,药品零售价格超过此次公布价格的,按公布的价格执行,低于公布价格的,按集中采购核定的价格执行。
二、本通知未列的剂型、规格,在我局公布前,各生产、经营企业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比照同类品种中已下达的相近规格价格执行,同时报送省物价局备案。
三、上述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丙泊酚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doc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