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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关于调整山东省日照市城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5/30 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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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日 照 市 物 价 局

文件

日照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价费发〔201620

日照市物价局 日照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日照

城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市精神卫生中心、市皮防所、市结防所、日照港口医院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3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我市城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与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同步实施。具体价格详见附件

二、市精神卫生中心执行精神病护理、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2个项目价格。

三、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执行特级护理、Ⅰ级护理、Ⅱ级护理、新生儿护理、动静脉置管护理、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小儿头皮静脉输液、雾化吸入、胎心监测、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12个项目价格。

四、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为最高价格,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各相关部门要做好跟踪调研工作,积极开展政策评估,不断完善改革措施,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群众得到实惠。

五、本次调整坚持医保基金可承受原则,如医院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总额超过总限额,则按照医疗保险超限额分担机制承担。

通知自2016年6月1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日照市城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日照市物价局       日照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527

附件下载: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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