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点击下载],以及根据我省医保目录调整情况重新制定的《福建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详见附件)一并印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于调入调出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要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10]429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列入政府定价目录内的药品品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尚未制定价格的,暂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现行市场情况自行制定价格进行销售;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本通知下发后三个月内向省物价局申报价格。
三、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省定价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测,及时掌握市场药品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