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根据《商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督促、检查,按规定出具缴费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互助基金缴纳标准按《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可按季、半年、年缴纳,由单位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
第四条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由有关行政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停止该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在此期间,该单位参保职工发生的医疗费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参保单位负责。
第五条 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实行年度核算。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第六条 参保单位如发生撤销、兼并、转让、承包等,由接受或继续经营者,负责缴纳其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破产企业清产时,应交足在职职工一年和退休人员十年的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一年后若再就业则重新入保,否则自行脱保。
第七条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按年度计算,中途不办理退保。
第八条 对新增参保人员,从当月起足额缴清医疗保险费,持卡之前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九条 缴费期限已到,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续费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单位和个人自付。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