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的市物价局,省卫生厅、省医药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49种中成药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193号)精神,现将甲类13种中成药具体品种规格和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见附件),并请转发给各县(区)物价部门和有关部门,于2001年7月23日起执行。
GMP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
由国家计委确定的10家企业生产的部分品种执行优质优价(名单见附有)。此次公布的13个品种中未列剂型和规格,本地制药企业已生产,销售的,各设区市物价局根据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意见,在通知下发1个月内报我局审核汇总后转报国家计委核定后公布最高零售价格。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附表:13种甲类药品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
福建省物价局
二OO一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