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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06年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5/31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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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5/31   来源: 河北省物价局

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

 

 

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和地区协调,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国家发改委制定了阿霉素等62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90号)精神,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改委制定的62种抗肿瘤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二。其中,卡铂、顺铂和亚叶酸钙三个品种水针与粉针之间,及备注栏中标注说明的有关规格,暂不按差比价规则执行。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国家发改委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一步研究后公布其正式价格。本通知未列规格或剂型的药品原定价格停止执行,有关单位要在2006年6月22日前上报我局重新核定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二所列药品,为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备注栏中标注说明的有关规格,其价格暂不按差比价规则执行。本通知执行后,国家发改委将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

 

三、附表一、二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非营利性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核定实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有关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确保群众及时了解药品价格制定情况,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正常生产和使用降价药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还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所列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自2006年6月12日起执行。

 

附表:一、部分抗种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部分原研制药品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0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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