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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10年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基本药物及补充品种价格执行情况的函

发布时间:2010/6/17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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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基本药物及补充品种价格执行情况的函

发布时间:2010/6/17   来源: 安徽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医药招标采购中心:

 

  目前,我省基本药物及补充品种招标工作正在进行,大量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到省行政服务中心省物价局窗口申报价格。现就有关价格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基本药物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安徽省物价局已经发文公布的基本药物价格,按最新有效文件执行,企业可凭国家和省物价局文件销售或招投标。具体文件可在安徽省物价局门户网站上下载(所下文件均无省物价局印章,建议企业加盖印章并对文件真实、有效性负责,以此作为招标报价的依据)。未公布的基本药物价格,企业按省物价局网站2010年1号药品公告流程申报,我局将在45个工作日内公布价格或说明不能定价理由。

 

  二、关于基本药物补充品种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安徽省物价局已经发文公布价格的,按最新有效文件执行,没有正式文件,但通过我局原政府定价药品信息发布表公布价格的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既没有定价文件也没有政府定价信息发布表的品种,其中属于2009年国家医保新增品种或规格剂型,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应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经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家未公布价格之前,企业可按产地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或市场价格销售和招投标。其余品种应按省物价局2010年1号药品公告流程申报,但考虑招标在即,可先招标,后核价。

 

  三、关于新上市药品价格。在我省基本药物及补充品种中属于在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品种和剂型,企业不能提供相关省份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证明、中标价格资料及出厂价格发票的,允许企业在一年内暂按产地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的价格销售或招投标,一年期满重新申报制定价格。

 

安徽省物价局

201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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