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发改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麻醉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3〕321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同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件一国家发改委文件公布的附件2中未列的规格,有关于生产企业要在2月10日前将相关资料报到河北省物价局医药价格处,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二、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2〕2938号等有关规定,乙酰半胱氨酸注射剂和丹参颗粒(无糖型)的价格可暂按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
2014年1月3日
主题词:药品价格通知
抄报:国家发改委,省政府办公厅
抄送:省直有关部门,省直及部队驻石医疗机构
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麻醉药品价格的通知》




附件二:
河北省物价局
增补部分麻醉药品价格的说明
一、需增补的药品按下列格式填报,同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河北省物价局
部分麻醉药品价格增补规格申报表
填报单位名称:
申报日期:2014年月日
二、申报增补的药品除填写上述申报表外,还要将申报药品的药品注册批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一并上报。
三、上报方式:1.信函方式:可将申报资料寄到:河北省石家庄市合作路142号河北省物价局医药价格处,邮编:050051;2.传真方式:可将申报资料传真到我局,传真电话:0311-85206760(兼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