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支出,减轻患者药费负担,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价格调查、专家评审和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降低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附件一的规定执行;调整后的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按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
三、未列入附件的剂型和规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公布。本次未公布的单独定价和优质优价的药品价格,暂按原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确保药品降价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上述规定自2011年4月15日起执行。
附件:一、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化学药品)
二、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中成药)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