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医疗机构,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好《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医〔2016〕1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规范项目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价格,不能超出《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清单(第一批)》涵盖的63个项目范畴,价格调整周期不少于一年,一次调价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O%。
二、严格落实报备公示制度。公立医疗机构应全面落实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医疗机构进行价格调整前一周应将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在医疗机构内显著位置公布,同时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表后执行。
三、加强价格监测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测、监督,建立监测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变化情况,发现异动要及时提醒、告诫。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诊疗和价格行为,依法查处自立项目、擅自扩大服务范围、不按规定或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医疗服务等行为。
四、本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钦市价费〔2016〕57号文作废。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医〔2016〕106号)
钦州市物价局 钦州市卫生和计 钦州市人力资源
划生育委员会 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1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