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938号)要求和《药品差比价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限价(见附表),现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它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时,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药品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调查监测,对实际零售价格与规定的价格相差较大的要及时向我委(商品价格管理处)报告。
三、上述价格自2012年10月20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限价表
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2012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