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精氨酸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浙价费[2007]2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我省实际用药情况,现补充公布精氨酸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氨酸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
二、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本通知公布的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加价率不得超过15%,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45元。
三、本通知自2007年2月12日起执行。过去制定公布的上述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同时废止。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表:精氨酸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浙江省物价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