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和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0号)要求,现就复合药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支付范围的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复合药是指由2种或2种以上的《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内的复合西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和复合包装)。
二、纳入我省《药品目录》基金支付范围的复合药,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用名称未列入《药品目录》的复合药;
(二)复合药的复方组成中的独立有效成分,其药品通用名称及剂型均已列入《药品目录》;
(三)复合药的价格不高于所有独立有效成分品种对应的目录内药品价格之和。
三、药品生产(销售)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向省《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1、《安徽省复合药申请表》;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批件;
3、申报药品使用说明书;
4、申报药品相关价格证明资料(注明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同时提交所组成相同质量层次药品的价格信息。
5、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申报人通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网上申报,下载并填写《安徽省复合药申请表》,同时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加盖药品生产企业公章后,特快邮寄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保处。
五、省《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品种名称及剂型进行审核,并征询物价等部门对复合药的价格、对应其有效独立成分相对应目录内同等质量层次药品的最高零售价、中标零售价等价格进行核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管理规定、临床疗效评价优良,销售价格低廉或适中的品种,将纳入《药品目录》内使用。对复合药的价格高于其组成药品价格之和的品种,由省《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谈判,生产企业愿意将其价格降至低于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的复合药,商物价部门确定价格,可以纳入《药品目录》使用。
六、纳入《药品目录》支付范围的复合药限定支付范围,原则上按照其功能主治药的限定支付规定执行,功能主治药是甲类药品的原则上按同类乙类药品的限定支付规定执行。具体限定支付规定随核定意见一并公布。
七、联系方式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33号邮编:230061
电话:0551-2653101、2663102传真:0551-2663102
电子邮箱:AHYBYPML@AH.HRSS.GOV.CN
附件:《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复合药申报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