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我省对《药品目录》中的药品进行了统一编码,规范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和《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晋人社厅发[2010]105号,以下称《药品目录》)精神,含药大输液纳入复合药进行管理。现就复合药品列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的,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经核实药品品种和价格后,符合条件的可列入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乙类药品支付范围。
二、相关企业愿意将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列入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需填写复合药品信息采集表,提供复合药品的注册批件、法定说明书、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文件和山西省物价部门核定的药品价格证明等相关资料。
三、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报送(A4纸、附电子版),并加盖报送企业公章。复合药品信息采集工作从即日开始,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12日。
联系人:陈占良
电话:0351-7676021
附表:复合药品信息采集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