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根据《商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医疗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其存款利息按照有关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分别转入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账户。每年结余的基金及利息结转下年,进入下年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使用。
第四条 按照医疗保险基金“实现保值增值”的要求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在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相抵结余后,除留足一定数额支付医疗费用外,可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特向债券,或在国有商业银行存入定期,利息收入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第五条 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具体按《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划入,两部分要分别计算使用,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六条 个人账户管理
一、个人账户逐人设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每一个参保年初结转个人账户上年结余本金及利息,并随缴费一次性划拨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实行独立核算,计息按《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执行。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
三、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按《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和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职工本人自主使用,超出不补,结余滚存,可以结转使用,可以继承。
四、参保人员在管理辖区内调动,由调入单位携带医疗保险证件及有关调动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参保职工调往管理辖区以外的,个人账户可随同转移,也可将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该职工须交回医疗保险相关证件。
五、参保职工死亡后,其个人账户有结余的,其余额可继承使用,或由单位经办人员负责退回继承人,并负责交回死亡职工医疗保险证件。死亡职工无继承人的,个人账户余额转入统筹基金。
六、参保职工有权随时查询个人账户资金状况,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帮助。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遵循保障基本医疗的原则,按《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必须严格遵守《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参保职工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
2、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的费用;
3、门诊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急诊抢救等符合规定的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办法:
第七条中的第三项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参保职工按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自负部分,剩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八条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设立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收入户只收不支,月底转入财政专户,支出户只支不收。
第九条 规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和审计制度,严格执行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审计部门对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工作要配备专业人员,并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