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公布524种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目录的通知》(浙价费〔2005〕275号)精神,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重新公布524种政府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524种药品为已列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目录、并已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统一定价的化学药品,包括原研制药品和单独定价药品,具体详见附表,其中序号栏标#的为我省增补定价品种,备注栏标*的为代表规格品。
二、本通知按化学通用名定价,除特别说明以外,同一通用名下盐根、酸根不同的药品不再区别定价;大容量注射剂也不区分溶液性质,各种性质溶液的大输液均执行同一通用名下相同规格的注射剂价格。
若确因盐根、酸根或溶液性质不同而在临床适应症、疗程用药量、产品质量、用药安全等方面明显优于其他同类产品且难以执行统一的最高零售价的,企业可以向省物价局重新申报审核。
三、附表所列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适用于取得国家GMP证书的企业生产的药品。除了认定为原研制或拥有产品物质专利的药品以外,进口药品按照本通知附表规定的GMP价格执行。
四、通用名相同而附表中未列剂型规格药品,我省有公示价格的,暂按其公示价格执行,无公示价格的,企业需按有关程序申报审核。
复方氯化钠注射液(林格注射液)、氯化钾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乳酸钠注射液、乳酸钠林格注射液、复方乳酸钠葡萄糖注射液等8种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的药品价格仍按省物价局《关于公布199种西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2〕412号)、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盐酸雷尼替丁等18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浙价费〔2004〕185号)规定及2003年以来省物价局公示的价格执行。
五、复方降压平、复方硫酸新霉素、枸椽酸度米芬、枸橼酸氯米芬、甲苯磺丁脲、甲状腺素、西沙比利、盐酸苯乙双胍等8种化学药品以及北豆根片(胶囊)、鼻炎糖浆、穿琥宁注射液、当归丸(膏)、骨刺宁胶囊、九味羌活喷雾剂、羚羊感冒片(胶囊)、马应龙麝香痔疮栓、青黛丸、清热解毒糖浆、双黄连含片、鲜竹沥口服液、熊胆丸(胶囊)、腰痛宁胶囊、益母草流浸膏、壮骨关节丸、当归注射液等17种中成药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生产企业自主定价,原公布的最高零售价废止。
六、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为最高零售价,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降价销售。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的前提下,继续实行"差别差率、顺加作价"政策。
七、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524种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