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等有关规定,以及3月14日药品价格专家评审会意见,我委拟定了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予以公示征求意见(具体见附件)。公示期7天,对公示价格有不同意见的,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提出。
附件:部分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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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商品价格管理处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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