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文件精神,现将头孢呋辛等22种补充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印发给你们,并请转发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企业,于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
一、此次公布的22种药品352个品规均为最高零售价格,各级医疗机构和经营企业必须遵照执行,现行零售价格高于此次公布价格的品规必须降下来,低于此次公布价格的品规价格一律不得提高。其它剂型规格的药品,各生产企业和零售单位不得自行作价销售,必须报我委下达价格后方可销售。
二、在药品招标采购中高于本次公布价格的,按本次公布价格执行;低于本次公布价格的,按经批准后的中标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次药品降价工作的宣传,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正常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同时要加强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各地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商价处)报告。
附件:2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200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