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28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此次公布的199种药品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品种。其中,附表一的92种甲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从2003年1月15日起执行;附表二的107种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从2003年1月30日起执行。
二、附表一和附表二未列的剂型和规格,以前下达的价格或在广东《药品价格专刊》公布的临时零售价格自2003年1月30日起废止;未在广东《药品价格专刊》公布价格的,生产经营企业须按我局《关于规范药品定价申报文件的通知》(粤价[2001]278号)要求,在2003年1月30日前向我局申报,经我局初审后转报国家计委核定正式价格。
三、附表所列GMP最高零售价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
四、进口药品按附表对应的国产药品GMP价格执行。不同规格、不同剂型的进口药品,也按国产药品规定申报。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其产品专利证明报我局备案确认后,可按照附表对应的原研制药品价格执行。
五、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在国家计委公布其价格前,须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
六、凡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未列剂型并且已批准为非处方药品(OTC)的,自批准之日起,改由企业自主定价,非OTC的剂型,仍实行政府定价。
七、本通知下发后,各级物价部门要迅速通知有关单位按规定时间执行,同时,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不得借任何理由拖延执行。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