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关于试点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医改[2010]1号、《关于增补湖北省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基层部分)的通知》鄂卫发[2010]16号文件精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价格以2009年原购进价为基础,实行全市统一价格,各单位不得自定价格在网上交易。市物价局和市医改办将对药品价格的执行情况联合进行专项检查。如因市场调节等因素而导致药品价格有波动的,市卫生局将另行通知。
现将我市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价格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赤壁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价格表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