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要求,我省补充了部分药品的剂型和规格。山东省单独定价药品补充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2;山东省统一定价药品补充剂型和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3。
二、我省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高于本次公布的价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省物价局(价格管理处)。
四、本通知自2011年3月28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t20110307_398428.htm)
2、山东省单独定价药品补充规格最高零售价格
3、山东省统一定价药品补充剂型和规格最高零售价格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