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定价药品目录严格执行发改价格[2010]429号文件中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非处方药剂型目录。
二、本市医保目录新调剂进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品种,将自动纳入本市定价药品目录(文件另行印发)。
三、对于调入调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药品的价格,要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10]429号文件中所述规定执行。
四、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委定价范围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