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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2011年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湖南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2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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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及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医保目录调整情况,我局决定对现行的《湖南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湖南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物价局定价的药品范围、定价形式和内容

  (一)定价药品范围

  1、列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属于国家发改委授权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价的非处方药剂型。

  2、新增进入《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医保目录》)的药品。但通用名称与国家定价药品通用名称相同的处方剂型,按现行管理权限属于国家发改委定价范围,不列入我局定价药品目录。

  3、列入《省医保目录》的民族药品和中药饮片。

  4、医疗机构自制药剂和二类疫苗。

  上述列入我局定价范围的具体药品,见本通知所附《湖南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

  (二)列入我局定价目录的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形式,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流通差价率(额)。零售价格的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即生产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实行流通环节差价率(额)控制的药品,经营者在不超过规定的最高差价率(额)前提下,按照规定的计价公式制定销售价格。

  二、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管理

  (一)《湖南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调整后,对列入我局定价范围的药品,我局将根据药品生产(进口)成本或市场实际销售价格重新核定最高零售价格。在重新制定公布价格前,国家发改委或我局原已公布过价格的,可继续执行;未公布价格的,经营者可暂按现行市场实际销售价格执行。

  (二)在我局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中,凡属于新列入我局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在国内首次上市,尚无市场价格的品种或剂型,生产经营企业应向我局申报价格。在我局制定公布价格前,申报企业可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制定价格试行;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生产经营企业可暂时制定试销价格。

  (三)上述药品价格,在我局制定公布价格后,则统一按公布价格执行,此前公布的与之相同的药品价格同时废止。对同一品种其他剂型规格尚未公布价格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报我局审定。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医疗机构自制药剂、中药饮片和二类疫苗的有关价格管理办法分别按照现行相应的规定执行。

  (二)未列入国家发改委和我局定价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以及标注以"天然麝香"及"天然牛黄"入药的中成药,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退出国家发改委和我局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原公布的价格及备注内容同时作废。经营者必须按要求做好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三)国家以及我省医保目录的品种范围及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湖南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将作相应的调整,调整范围和时间以我局公布为准。

  四、上述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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