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遏制新增列入《医保目录》内药品的不合理涨价行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新进医保目录药品涨价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0]24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新增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闽价医[2010]254号)}的药品,各生产经营单位除按规定提供价格申报资料外,还必须提供2009年11月1日之前、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和2010年4月1日之后三个时间段该药品品种市场实际购销价格情况,并对价格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凡在2009年11月1日以后,企业自行提高新进入《医保目录》药品销售价格的,必须恢复原价。不恢复原价的,我局将提请相关省份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招标部门取消其参加招标的资格或取消其已中标的药品价格。
福建省物价局
201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