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转发给你们(见附件1)。另外,我委根据发改价格[2011]440号通知要求,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和调整了部分其他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见附件2、附件3),也随文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时,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二、上述药品的价格一律按本通知调整后的价格执行,我委此前制定的价格同时废止。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加强对相关药品的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的调查和监督检查,发现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要及时向我委(商品价格管理处)报告。
四、本通知自2011年3月28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2.部分单独定价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
3.部分统一定价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
2011年3月25日印发